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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22日 来源: 作者: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保障实验室人员 及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 《长沙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长沙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沙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开展实验室安全督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开展实验室 安全督查工作,对待安全隐患问题,坚持“对事不对人、零包容、零退让”原则。

第三条督查工作由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督查小组负责具体实施。督查小组成员包括学院分管安全工作副 院长、实验中心党支部书记、实验中心主任、实验中心副主任、实验中心安全员。实验中心党支部书记和主任担任督查小组组长,实验中心副主任担任督查小组副组长。

第四条根据《长沙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的要求,学院所有师生必须完成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 知识的学习并通过考试。在新生进入实验室之前,实验室须核实其准入资格,未取得准入资格的学生不允许进入实验室。如有未取得准入资格的学生进入实验室,一经查实,学院将追究实验室相关管理人员或其导师的责任。

第五条采取“定期检查+抽查、反馈、整改”的闭环式常态化督查模式。安全检查后,督查小组在学院内通报安 全隐患问题,并将《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下达至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应在通报后一周内组织实验室人员将隐患问题整改到位,如不能在一周内完成整改的,须提供书面说明和整改计划。经两次通知而未整改到位的实验室,学院将对其进行关停处理。待整改到位后,实验室负责人向实验中心申请恢复开放运行。情节严重者,学院将报送学校相关部门,追究实验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实验室安全督查范围涵盖学院所有本科教学实验室与科研实验室(含学生工作室)。督查内容主要包括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安全准入考核,及消防、水电、危化品、特种设备(含高压气瓶)、仪器设备、生物、辐射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加大实验室安全督查力度,常规检查时间为每月月底、重要节假日前(五一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春节、清明节等)和每学期末,检查前不再另行通知。抽查时间和范围由督查小组指定。

第八条根据《长沙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宋刘斌、张跃飞

副组长:卿志和

成员:李江胜、欧阳展平、林朝晖、周玉成、李志伟、周怡波、张雪松

第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长沙理工大学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 《长沙理工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督查工作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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