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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基金

管理细则

细胞化学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开放基金管理规则

细胞化学湖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积极倡导创新、求实、开放、交流的学术风气。为了加强重点实验室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学术联系与交流,根据“开放、联合、流动、竞争”的实验室运行机制,按照《细胞化学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条例》,特设立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旨在通过重点实验室的开放和联合,努力创造一个比重点实验室自身范围更大的学术群体,推动新思想、新方法及交叉学科的发展,以利于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和高水平成果的产生,并促进学术的发展。

第一条申请与审批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中级及以上职称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并在化学、功能材料、生物医学等领域从事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人员均可申请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

(2)研究内容应符合重点实验室公布的开放基金申请指南,并具有切实可行的技术路线和明确的研究目标。

(3)一般项目不超过1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2万元,资助期限一般为1~2年(可连续申请)。申请者根据《细胞化学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指南》拟定研究课题,填写《细胞化学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书》,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截止日期前递交重点实验室。

(4)申报项目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金额后在网上公布并书面通知获得资助的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获得资助的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重点实验室签订项目研究合同。

第二条经费使用与管理

(1)重点实验室提供的资助,用于和课题相关的科研业务费、学术活动费、小型仪器购置费、实验室公共设施的维护费、管理费等。

(2)可将课题所需的材料费、试件加工费、差旅费等拨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由课题负责人按所在单位的财务管理规定使用。这部分费用将根据课题的进展情况由实验室主任决定,分批拨给课题负责人,总额不超过课题总经费的40%。

(3)课题剩余经费在结题后仍可顺延1年使用。

(4)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应尽可能使用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因工作需要,重点实验室确实无力解决的少量特殊设备、原材料和测试项目,须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外购、外测,并凭发票在重点实验室结算。利用开放基金购置的设备归重点实验室所有,测试资料归重点实验室存档。

第三条课题管理

(1)获得开放基金资助的申请者,应在接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向重点实验室提交详细的课题实施计划,并在课题进行期间,分年度向重点实验室提交研究进展报告,供重点实验室审议。

(2)重点实验室将依照年度计划定期检查各项目的执行情况,对执行差的项目,重点实验室有权终止资助。

(3)原则上要求课题研究必须按照拟定的研究计划进行,如需改变或推迟计划,须征得重点实验室的同意。如发现课题研究无故偏离原计划的方向,经指正又不服从者,重点实验室有权中止开放课题经费的使用。若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则取消并追回开放基金全部资助的经费。

(4)工作年度末或研究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于三个月内提交工作总结、学术论文和专利等科研成果,论文发表后应寄送论文复印件2份,同时提交相关材料电子版文件1份,并按规定做好基金结算,器材清理与科技资料的归档工作。逾期不按要求提交材料者,取消今后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申请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5)项目研究人员须及时向重点实验室报送与项目相关的研究成果,如论文、著作、专利等。项目结束后发表的论文、专利或其它成果,申请人有义务向实验室寄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论文及专利证书扫描件、复印件等)。

(6)利用开放基金完成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为本实验室和研究者单位共有。所提交的全部学术论文必须注明为本研究基地开放基金资助项目。若开放基金项目承担者为长沙理工大学的科技人员,所提交的全部学术论文必须以本重点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若开放基金项目承担者为外单位研究人员,论文可以以本重点实验室为第二署名单位。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必须署名“长沙理工大学”,可为第二署名单位。在成果鉴定和申报各类奖励时也必须做出明确标注。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Hunan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Cytochemistry, Changsh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7)一般项目必须发表“化学类期刊”SCI收录论文(会议收录论文除外)1篇以上,或获得与课题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才能结题;重点项目结题则要求1篇1区或2篇2区的“化学类期刊”SCI收录论文以上,或2个授权发明专利以上;项目完成后须提交结题报告、项目研究成果原件或扫描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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