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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理工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22日 来源: 作者:

长理工大财〔20195

关于印发《长沙理工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长沙理工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理工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规范校内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

《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高校医院银行账户清理工作的通知》(湘财库函〔2018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以及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

第三条学校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履行审批、备案手续,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第四条学校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校办企业以及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负领导责任,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对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全校银行账户的管理,学校审计、纪监部门负责学校银行账户的监督。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五条学校开立的银行账户根据国家规定分为基本存款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外汇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学校用于办理资金日常转账和现金收付款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学校根据规定只能在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一经确定,非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

(二)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是学校用于办理财政部授权学校支付额度内的转账结算、现金支付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

(三)专用存款账户是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如教育经费拨款、收入汇缴、售房款、反商业贿赂专户等账户。

(四)外汇存款账户是学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需要,办理学校外汇现汇或者结售汇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

(五)一般存款账户是学校在基本存款账户外开立的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等。

(六)临时存款账户是学校因临时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如保证金账户等。

(七)工会经费账户。用于核算学校工会经费。

(八)党费账户。用于核算学校党员个人党费的收缴及使用。

第六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附属单位,根据各自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开立1个基本存款账户、按政策规定可以开立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1家单位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设1个一般账户、按业务需要开设的临时账户,临时账户按银行有关规定管理。校办企业中的从事施工、监理、设计业务的单位原则上不超过4个账户(含基本户),其他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个账户。

第七条校内其他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校内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立银行账户。“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九条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签发的《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账户,在开立银行账户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写《银行账户备案表》,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校级财务的银行账户,负责办理校级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手续。

第十一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在校外开立银行账户,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若需开设银行账户,应将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报长沙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学校国资委办公室及计财处审批,并报计财处备案。校内非法人机构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若不按审批程序开设银行账户的企业,学校将勒令其注销所开账户。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严禁利用银行账户套取现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也不得将个人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银行。

第十三条校办企业、附属单位的账户,只能核算经批准经营范围的经济往来业务,不得超范围核算。

第五章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十四条学校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和教育厅备案。

(一)学校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学校法人、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或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按规定不需报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学校管理需 要变更开户银行、账户性质、用途等,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 重新办理开户的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学校银行账户使用期满必须销户。销户后应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和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学校的基金会等单位和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单位银行账户变更和撤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和办理。

第六章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20194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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