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报销原始凭证的管理,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我校开具和接收增值税发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校税务信息
名称:长沙理工大学
纳税人识别号:4301 0344 4886 033
地址、电话: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45号 0731—85258343
开户行及账号:农行长沙市高云支行1805 1401 0400 0015 8
二、我校接收增值税发票要求
1、增值税发票分为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凡需在我校报销取得增值税发票的种类应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
2、发票抬头:长沙理工大学
3、发票内容:(2018年4月1日之后开具的不符合以下要求的发票不予接收)
(1)应按照实际情况,在发票上如实开具明细内容,不得笼统地开具办公用品、耗材等名目。
(2)对无法在发票上开具所有明细内容的,应按照国家要求开具相关信息,并附上税控系统打印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三、我校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要求
1、凡需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购买方为单位的,需提供购买方的单位信息: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如果购买方为个人的,须提供购买人的身份证号码。
2、我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3、从2018年1月1日起,学校提供的教育辅助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税率3%),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计划财务处
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