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党﹝2010﹞1号)
为了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根据《长沙理工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要紧紧围绕学校和学院的中心工作,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指示。
二、学院党委、行政及领导班子全面领导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要求和规定,领导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上级有关指示,学习党纪政纪法规,经常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三)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检查、整改的情况向党委、纪委报告。
(四)定期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廉政、勤政专题民主生活会,搞好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
(五)受理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员和群众对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申诉,配合纪委和监察处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的查处。
三、学院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一)院党委书记、院长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院党委书记对副书记、党委委员、党支部书记和党群部门主任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院长对副院长和主管部门主任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主任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院属各党支部书记和各职能部门主任对本支部、本部门和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学院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对他们的党风廉政情况负有重要责任。
四、学院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完成以下党风廉政建设内容: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政组织和主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要求,忠于职守,履行职责,经常研究部署和检查。
(二)组织并参加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坚持对党员和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三)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按时参加民主生活会,积极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及时了解掌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总结经验,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五)支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党风廉政中存在的问题和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六)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五、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等其他院领导组成。负责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执行、检查、考核、总结,并及时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办公室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务工作部,办公室主任由党务工作部主任兼任。
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全院反腐败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分析。院党政领导班子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集中安排2次会议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问题,并把反腐倡廉理论和政策学习纳入中心组学习内容和教职工政治学习内容。
六、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年度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院对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采取平时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每年年底组织对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考评(后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分办法)。
(三)监督检查和考评结果作为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年度考核评比、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监督检查和考评中发现苗头性问题或干部的不廉洁行为及时进行谈话诫勉;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