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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关于院科研发展基金暂行的有关规定
2005年09月21日 | 点击次数:次
长沙理工大学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关于院科研发展基金暂行的有关规定
2005-09-21

长沙理工大学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

关于院科研发展基金暂行的有关规定

院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全院教职工的科研工作,专款专用。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科研发展基金来源

科研发展基金主要来源于校拨科研专项基金、校拨科研编制费提成和科研项目管理等经费。各类经费均由学院集中管理、统一使用。

二、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途

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于:

1.邀请与我院学科建设有关的国内外专家、学者讲学;

2.发放院科研工作奖励;奖励办法(另定);

3.院主办科研活动的经费;

4.资助教师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和项目报奖的部分申报费;

5.资助院学科组的部分活动费。

三、科研发展基金资助标准:

1.根据长沙理工大学文件长理工大科[2004] 6号文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讲学标准为:

(1)院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每人次1000元;

(2)博导:每人次600元;

(3)教授、博士:每人次400元;

以上讲学费用由学校提供,学院负责补齐讲学费不达上标准部分;

2.院科研活动经费全额资助,其中本院和校内其他院系教授或博士讲学费用为每人次200元;

3.适度资助教师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和项目报奖的部分申报费,且对于有课题的教师一般不予资助。

四、几点说明:

1.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全院教职工的科研工作;

2. 邀请专家讲学的流程为:联系人提出申请报主管院长院务会讨论通过院组织报告会;

3.邀请专家讲学费用包括讲学、用餐及市内用车的部分费用;

4.院学科组须开学初上报活动安排及相应的经费计划,年终需提交年度总结;

5.对于未列入科研发展基金使用范围内的,且与科研相关的其它费用,须经党政联席工作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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