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长沙理工大学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2015年05月29日 | 点击次数:次
长沙理工大学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2015-05-29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规范和完善学院议事决策机制和流程,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中共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分党委(党总支)党务工作细则(试行)》(长理工大党〔20128)以及《长沙理工大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长理工大党〔200333)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一条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基本的议事、决策形式,讨论和决定学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凡属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条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如下: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院党委其他委员。
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干事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经书记、院长商定,可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两周(单周)召开一次,如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院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院领导和院党委其他委员参加方能举行。
第四条学院以下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㈠关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
学校各项决定在学院的具体贯彻执行等重大问题;
㈡关于建设改革发展的思路和规划、战略目标、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学院改革方案与措施等重大问题;
㈢关于学院年度、学期党政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请示或报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等重大问题;
㈣关于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等次、奖惩等重大问题;
㈤关于分配中的重大问题;
㈥关于重点人才引进与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事调配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㈦关于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学生教育管理、毕业生就业管理、其他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㈧关于其他涉及“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问题;
㈨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与学院文化建设、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㈩关于
干部队伍建设、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等重大问题;
(
十一)关于职工大会(工会会员大会)或“双代会”以及分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五条为保证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精炼,提高会议议事、决策效率,对议题征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㈠分管院领导管理权限范围内应该解决、能够解决的问题,原则上不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需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分管院领导要在会前同书记、院长沟通协商,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㈡院属职能科室、系(部、中心)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应该解决、能够解决的问题,原则上不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需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应先向分管或联系的院领导汇报,再由分管或联系的院领导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六条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书记、院长共同商定。议题属于党群工作方面的,经书记同意后,由书记与院长商议确定;议题属于行政工作方面的,经院长同意后,由院长与书记商议确定。
第七条提出议题的分管院领导在会议讨论前应该进行必要的调研,广泛听取相关方面意见。议题涉及到学术方面问题的,应先由学院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召开院党政联席会议,视会议主要议题,由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九条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议题时,先由提出议题的分管领导对议题作汇报性说明,凡事先与书记或院长沟通、协调过的事项不得临时改变意见。
听取议题说明后,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要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应参加而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向书记或院长书面提出。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会议应认真考虑。
第十条院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决定,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有关事项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参加会议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未参加会议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重大议题或干部的任免事项采取票决制,其他事项表决视情况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如对重要议题意见不一,同意与不同意的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
会议主持人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做出明确结论。
第十一条院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由院党政办公室以合适方式统一公布。参加和列席院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要自觉遵守会议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泄露会议讨论情况。
第十二条院领导班子成员对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要求,依据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并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或部分改变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会议作出的决定经实践检验确实需要改变或调整的,经书记或院长同意后,再次上会复议并重新做出决定。
第十四条院党政办公室承担院党政联席会议会务工作。负责通知参加和列席会议人员;做好会议记录;一般情况下,在会议结束后三天内整理会议纪要送审稿,送书记或院长审阅签发。
第十五条院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对院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进行督查督办,并及时向书记、院长、党委纪检委员报告督查督办情况。院党委纪检委员对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督查督办工作和落实情况责任进行督促和监督。
第十六条院属职能科室、系(部、中心)和全体师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如对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学院党委、行政口头或书面提出,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
第十七条对拒不执行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职能科室、系(部、中心)或师生个人,学院将给予严肃处理。


中共长沙理工大学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委员会
长沙理工大学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
201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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