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图书馆印章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避免因印章管理和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规范馆内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长沙理工大学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结合图书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图书馆党总支和行政印章、科技查新业务专用印、长沙理工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公章和馆长签名章以及馆内其他印章。
第二章印章的规格和式样
第三条图书馆印章为圆形,直径4.0厘米。
第四条图书馆下属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如确属工作需要,经审批后方可刻制。印章一般为圆形。
第三章印章的刻制和注销
第五条图书馆印章的刻制由馆长负责审批,需刻制印章的部门凭学校机构成立的正式批文及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专门机构刻制。印章刻制好后须送图书馆办公室取留印模备案存档,方可启用。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印章,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印章的部门,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因名称变更、机构撤消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及时交回图书馆综合办公室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不得私存或自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
第七条综合办公室收回废旧印章进行登记、保存(已上交学校销毁的除外)。
第四章印章的管理
第八条各级印章要专管专用。图书馆印章由图书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二级单位的印章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专人保管使用。印章专管人员因事外出,印章管理人员所在部门领导要指定他人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中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用印,须经印章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保管,如需大批量用印,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学校党政办公室、图书馆综合办公室及保卫处报告,并查清原因,追究责任。
第十条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严格执行用印审批手续和登记制度。用印经办人要填写《长沙理工大学图书馆印章使用申请表》(一事一栏),登记用印时间、事由、数量、经办人、批准人等事项。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综合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对印章使用申请单,检查审批手续及批准权限。如无馆领导签字或批准同意,不能使用印章。
第十二条各部门的印章,如非业务工作联系,一般不得对外。严禁使用图书馆印章以图书馆名义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协议。如果使用单位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和协议,导致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图书馆名誉受损,均要严肃追究签订人、用印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凡因印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图书馆将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印章管理人员要对用印使用申请单和印章使用登记表定期进行整理、保存备查。
第五章图书馆印章的使用
第十五条凡以图书馆名义发出的各类正式公文的用印,按照公文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非公文用印,经办人须填写《长沙理工大学图书馆印章使用申请单》,经主管馆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十七条以图书馆名义上报的各类文件材料、统计报表、公函等,须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馆领导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十八条教职工的有关个人证明材料需加盖图书馆公章的,由主管馆领导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十九条招、投标文件用印,须经馆长审核批准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条馆长签字章是图书馆代表人的资格表示,凡对外使用馆长签字章,须经馆长本人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一条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图书馆印章时,由主管领导同意,方可盖章。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单位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非本馆职工或与图书馆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空白表格等。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图书馆各部门应加强印章管理,严格落实印章管理责任人负责制,规范印章的使用程序,确保图书馆和所属部门的印章使用符合要求,规范准确。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图书馆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沙理工大学图书馆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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